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24號
SLDV,102,除,424,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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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4號
聲 請 人 逢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富裕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票據),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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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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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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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逢企有限公司 吳富│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26,640元 │0000000 │102年2月28日 │
│ │裕 │限公司社子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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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逢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社子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