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被 告 潘周道子
訴訟代理人 潘冠霖
被 告 潘陳秀美
鍾美雲
潘扶煇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簡祥紋律師
被 告 呂理亮
劉銘裕
陳翰立
林重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4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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