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79號
SLDV,102,重訴,279,20130909,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27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高山
      王喬立
被   告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文曦
被   告 謝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謝勝峰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萬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元由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謝勝峰連帶負擔。
本判決就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 條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兩造約定就本件借款涉訟時, 本院為第一審合意管轄法院,此觀諸兩造所簽立之授信約定 書第29條約定自明(本院卷第23頁),故本院為有管轄權之 法院,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謝勝峰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 灣優力公司)邀同被告謝勝峰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2 年 1 月30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台灣優力公司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於原告所負借款 、票款、墊款等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 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嗣被 告台灣優力公司依上揭授信約定書及保證書之約定,於102 年1 月17日起至102 年2 月5 日止陸續向原告借款6 筆計1 億元(各筆借款金額、日期、到期日均詳如附表二),並約 定按基本放款利率加計百分之零點七五計息(目前利率為百 分之三點六三),且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詎上揭6 筆借款均已屆清償期,被告台灣優力公司



尚積欠本金計5 千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償 還。且被告謝勝峰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台灣優力公司則稱:認諾原告之請求。至被告謝勝峰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被告台灣優力公司就原告之請求為認諾,則本院 應為被告優力公司敗訴判決。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影 本6 份、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目前牌告利率查詢、保證 書、授信約定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卷第10頁至第27頁), 核屬相符,且被告謝勝峰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
五、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所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 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 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 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 (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臺上字第1772 號判決參照)。被告台灣優力公司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 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償,已如前述,而被告謝勝 峰為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被告謝勝峰應與 被告台灣優力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台灣優力公司、被告謝 勝峰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判決既本於被告台灣優力公司認諾而為,依民事訴訟法 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自應就被告台灣優力公司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5萬2,000 元,並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第389 條第1 項第 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附表一
┌─┬──────┬────┬───────────────┐
│編│ 請求之本金 │ 利息 │違約金 │
│號│(單位:新臺│ │ │
│ │幣) │(民國)│ (民國)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6 月17日起至102 年10月│
│1 │壹仟萬元 │6 月17日│17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起至清償│102 年10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 │年息百分│ │
│ │ │之三點六│ │
│ │ │三計算之│ │
│ │ │利息 │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7 月2 日起至102 年11月│
│2 │柒佰伍拾萬元│7 月2 日│1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起至清償│102 年11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年息百分│ │
│ │ │之三點六│ │
│ │ │三計算之│ │
│ │ │利息 │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7 月4 日起至102 年11月│
│3 │壹仟伍佰萬元│7月4日起│4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至清償日│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止,按年│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息百分之│ │
│ │ │三點六三│ │
│ │ │計算之利│ │
│ │ │息 │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7 月4 日起至102 年11月│
│4 │伍佰萬元 │7月4日起│4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至清償日│102 年11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止,按年│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息百分之│ │
│ │ │三點六三│ │
│ │ │計算之利│ │
│ │ │息 │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7 月4 日起至102 年11月│
│5 │柒佰伍拾萬元│7月4日起│5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至清償日│102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止,按年│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息百分之│ │
│ │ │三點六三│ │
│ │ │計算之利│ │
│ │ │息 │ │
├─┼──────┼────┼───────────────┤
│ │ │自102 年│自102 年7 月4 日起至102 年11月│
│6 │伍佰萬元 │7月4日起│5 日止,按左開利率百分之十,自│
│ │ │至清償日│102 年11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 │ │止,按年│左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息百分之│ │
│ │ │三點六三│ │
│ │ │計算之利│ │
│ │ │息 │ │
└─┴──────┴────┴───────────────┘

1/1頁


參考資料
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