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48號
SLDV,102,訴,848,2013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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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王惠花 
被   告 潘琛  
訴訟代理人 彭國能律師
被   告 姚力文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家庭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102 年度附民字第130 號),本院
於民國102年8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丙○為夫妻,兩人結婚多年,並 育有一子,感情向來和睦。詎被告丙○於婚姻關存續中,竟 與被告乙○○發生婚外情,而被告乙○○亦明知被告丙○為 有配偶之人,惟仍於民國100 年12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被 告丙○位於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4 樓之住處,與被 告丙○發生通姦行為,經原告察覺有異,而通知友人共同前 往蒐證,並報警處理。被告等之通姦行為,業已損害原告及 子女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 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並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 苦,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 前段、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及第3 項等規定,請求被告連帶 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3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丙○則以:㈠原告並無法證明被告丙○有與被告乙○○ 發生性行為之情事,且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90 號刑事判決 雖認定被告丙○及乙○○有罪,然業經其等提起上訴,現尚 未確定,自難據此認定被告等有共同侵害原告配偶權之行為 。㈡被告丙○曾向法院提起否認子女之訴,原告並於訴訟程 序中自承其所生之女,並非自被告丙○受胎,顯見兩造間早 已因子女身分事宜,導致感情瀕臨破裂,是兩造間之婚姻關



係縱因原告所主張之侵權行為而加深裂痕,然其責任尚非可 全歸責於一方。又原告擔任醫師工作,婚後長期主導家中經 濟,名下擁有臺北市精華路段之房地,被告丙○之收入來源 則不穩定,經濟上顯與原告處於不對等地位,原告請求之慰 撫金自應予酌減等語,資為抗辯。被告乙○○所為答辯,除 與被告丙○前開答辯相同部分,不予贅述外,另辯稱:被告 乙○○雖有牙醫師資格,惟已多年未執業,現僅從事行政助 理工作,依其經濟能力,無法負擔原告所請求之損害賠償金 額,原告請求慰撫金之金額實屬過高,應予酌減等語。並均 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與被告丙○為夫妻,兩人結婚多年,被告乙○○ 亦明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等情,為被告2 人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 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第18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 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 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 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共同生 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 他方之權利,最高法院亦著有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要旨 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 人明知被告丙○與原告間有 婚姻關係存在,仍於前述時間、地點發生性行為,顯已不法 侵害原告基於婚姻關係而生之配偶權等情,雖為被告丙○及 乙○○所否認,並辯稱其等當時僅裸身相擁,且被告乙○○ 適逢生理期,故並未發生性行為云云,惟查,被告丙○及乙 ○○於100 年12月28日下午4 時許,在被告丙○位於新北市 ○○區○○街00巷00號4 樓住處之房間內共處一室,並經原 告偕同友人前往蒐證錄影,該錄影光碟嗣由本院101 年度易 字第490 號妨害家庭案件之承審法官當庭勘驗其內容為:「 畫面一開始光線較暗,有聽到女子的聲音叫「ㄚ」的一聲, 可看出有一男一女在床上,原覆蓋有毛毯,經拉扯掉後二人 均全身赤裸,有相擁,該男性為被告丙○,其身體在該女性 即被告乙○○身體上方,被告乙○○左腿弓起在丙○的腰臀 處,並有看向鏡頭,然後轉頭避開鏡頭,左腿放下,二人旋 即翻滾掉下床,在翻滾過程,約於影片4 秒時,室內光線變 亮,被告丙○並拉扯毛毯、枕頭等物再次覆蓋於二人身上,



告訴人甲○○往前欲將該毛毯拉掉,經被告丙○強力拉扯毛 毯阻止而未果,其中被告丙○並有順手抓起浴巾向鏡頭揮舞 之行動,之後在場另名男性說報警、不要拉了,叫警察來等 語,告訴人甲○○始放手,被告二人仍繼續在地上」等情, 有上開刑事案件102 年5 月5 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可資參照 (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90 號刑事影印卷第103 頁),觀 諸該錄影畫面所示被告2 人之動作及姿勢,已足堪認定其等 當時乃正進行性行為無誤,而非被告等所稱單純互擁;且衡 諸常情,若被告2 人因顧慮被告乙○○當天適逢生理期,而 無意進行性交,被告乙○○應無將全身衣褲脫光之必要,況 依該案證人即隨同原告至現場蒐證之張明琪所為證詞,亦可 知其進入被告2 人所處房間前,即在門外聽聞女子之呻吟聲 ,進入後看到被告2 人在床上身上蓋著毯子,原告將毯子拉 開後,其看到男上女下的姿勢,女生在下面雙腳打開,男生 是趴在上面,就是在做愛的動作,且在臥室床上或被單上均 未看到紅色血漬(見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490 號刑事影印卷 第98-100頁),更足認被告2 人當時正進行性行為,且並無 被告等所稱被告乙○○適逢生理期之情事,被告等前揭所辯 ,顯為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準此,被告2 人既有於前述時 間、地點發生性行為之情事,而不法侵害原告之配偶權,則 原告依前揭規定,主張被告應連帶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自屬有據。
五、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 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又上開規定 ,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均有明文。承前所述,被告等通姦之行為,乃不法侵害原 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且該行為已達嚴重破壞原 告與被告丙○間婚姻關係之程度,堪認情節重大,又原告與 被告丙○結褵多年,其婚姻關係遭此破壞,衡情自受有相當 之精神痛苦,故其基於前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所受 非財產上之損害,洵堪准許。本院爰斟酌原告為陽明大學醫 學系畢業,現為開業醫師,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 件明細表所示,其101 年度之薪資所得接近200 萬元,並有 多項股利收入,名下尚有房地1 間、汽車1 輛,收入及資產 頗豐;被告丙○為大學畢業,從事媒體設備之製作買賣,依 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101 年度之 薪資所得僅12萬元,雖另有租賃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惟金 額不高,另有公同共有之房地1 間及單獨所有之房地1 間;



被告乙○○為大學畢業,曾從事牙醫工作,然已多年未執業 ,現擔任行政助理工作,每月薪資約3 萬元,依卷附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其101 年度曾有少許股利 收入及薪資所得,名下尚有房地1 間,及原告自承其於93年 間所生之女,並非自被告丙○受胎,惟表明此事並未導致兩 造婚姻出現裂痕,實乃另有隱情,然並未具體說明真正原因 ,致本院僅能依被告丙○所提出之法院判決資料,判斷原告 與被告丙○間之婚姻及感情狀態,並參以被告2 人之結識經 過、交往時間,及其等所為侵權行為對原告所造成之打擊及 影響等情,認原告所請求之非財產上損害,於60萬元之範圍 內尚屬適當,至超過部分,則不能准許。
六、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1 項、第3 項、第185 條等規定,於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原告60萬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 此範圍之請求,則屬乏據,應予駁回。又兩造均陳明願供擔 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關於原告勝訴部分,經 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 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本件損害賠償事件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移送前來 ,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為止,當事人並無任何裁判費或其他 訴訟費用之支出,自無諭知訴訟費用負擔之必要,附此敘明 。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併此 敘明。
九、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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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