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消費借貸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614號
SLDV,102,訴,614,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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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建名

被   告 初沛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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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時運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