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1號
原 告 三芝佛朗明哥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怡司
被 告 王應盛
楊博涵
黃偉光
徐乃成
劉信志
陳鍾碧蓮
黃瀞萱
方鈞
蔡佩玲
黃玉美
林樹埔
呂麗玲
華玉燕
陳克安
陳慶忠
林知美
謝真真
余戰非
陳碧珠
周麗琴
許賜華
林桂榕
紀麗玲
黃美智
徐言
沈建良
郭秋滿
陳有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余戰飛」之記載,應更正為「余戰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 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所稱表示與意 思不符,包括法院所「無」之意思,而於判決中誤為表示, 或法院所「有」之意思,於判決中漏未表示或表示錯誤等情 形,且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