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54號
原 告 海立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峯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威健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
幣叁佰伍拾叁萬陸仟捌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
零肆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叁萬伍仟伍佰肆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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