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5號
原 告 Genesis Creations, Co., Ltd.
法定代理人 Hide Igawa
訴訟代理人 孫小萍律師
徐瑞毅律師
被 告 亞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 壹仟貳佰萬零
伍佰肆拾元〈算式:398,596.33( 美金) ×30.107( 原告於民國
102 年7 月24日起訴時美金兌換臺幣之匯率) =12,000,540,元
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陸佰捌
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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