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13號
SLDV,102,補,913,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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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意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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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意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