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甲子機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慶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松意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玖萬陸仟貳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捌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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