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周師毅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錦綸律師
被 告 鐘金生
陳鳳英
莊陳錦綢
訴訟代理人 莊捷昇
被 告 黃淑楨
訴訟代理人 沈添棟
被 告 翁鴻銘
蕭英利(即蕭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蕭英玲(即蕭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