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12號
SLDV,102,補,912,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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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2號
原   告 周師毅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複代理人  劉錦綸律師
被   告 鐘金生
      陳鳳英
      莊陳錦綢
訴訟代理人 莊捷昇
被   告 黃淑楨
訴訟代理人 沈添棟
被   告 翁鴻銘
      蕭英利(即蕭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蕭英玲(即蕭水林之承受訴訟人)
      劉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伍佰柒拾萬貳仟玖佰柒拾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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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