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10號
SLDV,102,補,910,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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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10號
原   告 李火煌
      李美娟
被   告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友農
被   告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玉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建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仟貳佰貳拾陸萬陸仟
貳佰捌拾元(計算式:大同區雙連段三小段600 地號土地面積11
7 平方公尺×公告現值415,222 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分(33/16
8+44/168 )=22,266,280元。小數點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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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