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契約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909號
SLDV,102,補,909,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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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909號
原   告  許建章
被   告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俊益
原告因請求給付契約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及蔡俊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2,60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6,7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6,24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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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塔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