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閱覽卷宗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132號
SLDV,102,聲,132,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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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7年度繼字第279號限定繼承事件卷宗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87年度繼字第279號卷內證物,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影本。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 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 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87年度繼字第279 號限定繼承事件被繼 承人蕭柏舟有債權債務關係,惟蕭柏舟已於民國87年3 月26 日死亡,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爰聲請閱覽、影印本院87年 度繼字第279 號卷內證物,並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北院義87民執辛13642 字第31889 號債權憑 證、戶籍謄本、本院民事庭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函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1 件影本為證,以釋明有法律上之利 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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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