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25號
上 訴 人 黃德山
訴訟代理人 陳子偉律師
宋重和律師
上一人之
複代理人 陳寬遠律師
被上訴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黃國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 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