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一三號
債 務 人 陳慧文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債務人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七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其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債務人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 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或存單?如有,應 提出存摺封面及自一百年七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提出前一日)及存單影本。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暨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債務人應提出銀色服飾店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 計憑證辦法所設置九十七年八月至一百零二年七月全年簡 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 件,及一百零一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列表 說明其經營銀色服飾店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暨各細項金額 ,及所租賃店面之坪數。
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申請急難 救助等?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 、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前一日)。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債務人與該房屋 所有權人之關係、居住成員、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 及房租?並提出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租 賃契約書、支付房租之證明、一百零二年一月起迄今之水 、電、瓦斯、電信費明細及繳費收據。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明細,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請勿以概括項 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