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113號
SLDV,102,消債更,113,2013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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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一三號
債 務 人 陳慧文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 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 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 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 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提出債務人民國一百零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
提出債務人自一百年七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 摺封面暨其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債務人 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三節等獎金、紅利、 津貼、補助及其金額。
說明債務人在金融機構是否有存款帳戶或存單?如有,應 提出存摺封面及自一百年七月起迄今之內頁影本(應補登 存摺至提出前一日)及存單影本。
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 性、投資性保單),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



暨金額,及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債務人應提出銀色服飾店依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 計憑證辦法所設置九十七年八月至一百零二年七月全年簡 易日記簿或進貨及費用登記簿,並提出相關單據或證明文 件,及一百零一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列表 說明其經營銀色服飾店每月營業成本之明細暨各細項金額 ,及所租賃店面之坪數。
說明債務人是否曾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申請急難 救助等?如有,請併說明領取之時間、金額及用途,並提 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是否領有社會補助?如有,應說明其起迄時間 、種類及其金額,並提出補助款匯入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其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提出前一日)。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但資格不符,亦請說明未申請或資格不符之原因。 說明債務人現住房屋之坪數、所有權人、債務人與該房屋 所有權人之關係、居住成員、居住成員間如何分擔生活費 及房租?並提出現住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房屋租 賃契約書、支付房租之證明、一百零二年一月起迄今之水 、電、瓦斯、電信費明細及繳費收據。
提出相關單據或支出證明,詳列債務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 費用明細,並說明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請勿以概括項 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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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