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法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釋悟吉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佛教大方廣社會福
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變更捐助章程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㈠本件聲請人尚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聲請者,
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5條前段規定,應徵收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並由聲請人預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上揭期日內補繳。
㈡主管機關准予變更捐助章程之公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彥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