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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