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610號
SLDV,102,司促,18610,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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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交通部觀光局
法定代理人 謝謂君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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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澳門商科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