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5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號29樓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住臺北市○○區○○路0號29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重整債權人非依重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此觀諸公司法 第296 條第1 項後段規定自明。又債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督促 程序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係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債 權之行為,自屬該條所稱之行使權利。
二、經查,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經法院 裁定重整,並經主管機關經濟部登記在案,有經濟部之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單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非依該重 整程序不得行使權利。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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