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王國樑 住桃園縣蘆竹鄉○○路0段0號2樓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景星、莊景松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 書證,尚無法釋明兩造當事人間存有債權債務關係。依首開 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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