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廣威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君穎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 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 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 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 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4,83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 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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