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 劉綸惇
被上訴人 沈劉加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於上訴狀中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
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致本院亦無從核定其第二審裁
判費用,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具狀補正,並依上訴聲明,以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之徵收方式,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
判費用,倘逾期未予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