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66號
原 告 康瓊云
訴訟代理人 何志虔
原 告 劉淑燕
訴訟代理人
上2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芳宜律師
被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動通信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國豐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張伊萍 住台北市○○區○○○路00號12樓
被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0號13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佳真律師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28
樓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依璇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5樓
牛敬堂 住同上
翁文超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月25日上午9時 ,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依原告102年8月28日所具狀,請兩造就匯款資金再作說明。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