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547號
SLDV,101,訴,1547,2013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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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547號
原   告 葛高凌風
訴訟代理人 金學坪律師
被   告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兼法定代理 裴偉

被   告 邱銘輝
      宋筱玲
      吳明儀
共   同 楊嘉馹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6
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部分就「李詩慧、住同上」及「丁國鈞、住同上」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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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