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藍文萬 住臺北市○○區○○○路○段000號3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藍智勇、藍浚義、藍信忠、藍信和、藍浩
元、藍世鎮、藍文牽、藍文福、藍當閔(即藍文章之繼承人)間
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10
,778,033元(計算式:208,000 元×621.85×1/12=10,778,7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9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