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易字第15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嘉軒(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緝字第
46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詳附件)。二、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嘉軒已於民國102 年6 月10日死亡,有被 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各1 份在卷可稽(見本 院卷第4 至8 頁)。而本件公訴人係於102 年7 月29日偵查 終結提起公訴,並於同年8 月19 日繫屬本院,亦有起訴書1 份及附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8 月19日士檢朝確 102 偵緝467 字第007579號函上之本院收文章1 枚可考。是 被告於檢察官起訴前業已死亡,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翰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