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4310號
TPDV,90,訴,4310,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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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三一○號
  原   告 樂全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成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叁萬叁仟陸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
     銀元貳仟壹佰壹拾叁元,折合新台幣陸仟叁佰叁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貳佰玖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叄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吳素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柯金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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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全木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