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柏翔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2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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