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2號
KLDV,102,補,402,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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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2號
原   告 旺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榮煌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柏翔櫥櫃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臺幣1,27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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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翔櫥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昌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