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76號
KLDV,102,補,276,2013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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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76號
原   告 游溪琳
被   告 簡致照
被   告 簡林寶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及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柒仟壹佰零陸元整。
原告至遲應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零貳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 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 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 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 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內容可資參 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係主張被告簡致照對原告 積欠債務未還,被告二人間就系爭不動產之贈與行為符合民 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訴請撤銷被告二人間之贈與行為及 請求回復原狀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依上開說明,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應 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如系爭不 動產之價額低於前述債權額,則應以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查 原告提出之執行名義為本院102 年度司票122 號民事裁定暨 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前述裁定主文記載「相對人(簡致照 )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是 本件原告對被告簡致照之債權額如計算至本件起訴日即民國 102 年7 月26日止(參起訴狀之本院收文章),全部債權額 應為新臺幣(下同)1,717,106 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 ;而本院向基隆市信義地政事務所函詢取得之登記相關書面



資料顯示,系爭不動產之總價額為4,076,150 元,有財政部 北區國稅局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可佐,高於前述債 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717,106 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三、當事人對於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得於10日內抗告 。故原告至遲應於本院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送達後 1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如逾期未補繳 ,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一、如不服本裁定主文第一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抗告於臺灣高 等法院。
二、對本裁定主文第二項,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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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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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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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99年4月18日 │ TH03965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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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1年10月18日│ TH02998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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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1年11月18日│ TH0299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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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2年1月18日 │ TH0299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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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2年2月18日 │ TH02998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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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2年3月18日 │ TH0299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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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99年1月22日 │ 200,000元 │ 102年4月18日 │ TH02999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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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99年2月10日 │ 200,000元 │ 99年2月10日 │ CH53425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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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計算式(以下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一、利息部分(均計算至102 年7 月26日止): ⑴附表編號1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99年4月18日至99年12月31日(257日) 200000×0.06÷365×257=8449.3(即8449元) 2.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2年) 200000×0.06×2=24000
3.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26日(207日) 200000×0.06÷365×207=6805.4(即6805元) 4.以上利息共計39254元
8449+24000+6805=39254 ⑵附表編號2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1年10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281日) 200000×0.06÷365×281=9238.3(即9238元) ⑶附表編號3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1年11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250日) 200000×0.06÷365×250=8219.1(即8219元) ⑷附表編號4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1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89日) 200000×0.06÷365×189=6213.6(即6214元) ⑸附表編號5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2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58日) 200000×0.06÷365×158=5194.5(即5195元) ⑹附表編號6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3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130日) 200000×0.06÷365×130=4273.9(即4274元) ⑺附表編號7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02年4月18日至102年7月26日(99日) 200000×0.06÷365×99=3254.7(即3255元) ⑻附表編號8之債權,票面金額20萬元:
1.99年2月10日至99年12月31日(324日) 200000×0.06÷365×324=10652 2.100年1月1日至101年12月31日(2年) 200000×0.06×2=24000
3.102年1月1日至102年7月26日(207日) 200000×0.06÷365×207=6805.4(即6805元) 4.以上利息共計41457元
10652+24000+6805=41457



二、債權總金額(本金+利息)為0000000元 (200000×8)+39254+9238+8219+6214+5195+4274+ 3255+41457=0000000+117106=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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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