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2年度,1601號
KLDV,102,基小,1601,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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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601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温培安
被   告 謝玉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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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