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明顯
被 告 金卡多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係在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巷十八號一樓依民事訴訟第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 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泱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孫捷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