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9236號
KLDV,102,司促,9236,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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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23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雅如
債 務 人 莊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六個月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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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