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920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郭朝聘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督促程序中,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此為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郭朝聘 之戶籍設於新北市瑞芳區戶政事務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 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 令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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