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873號
TPDV,90,訴,3873,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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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三號
  原   告 佑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一
  被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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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