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873號
TPDV,90,訴,3873,2001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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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八七三號
  原   告 佑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建一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壹仟肆佰玖拾叁元,應繳裁判
     費銀元叁仟叁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壹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柒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維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六   日
~B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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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