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周奕男
周繼新
胡玉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萬伍仟零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奕男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培德高級工業家事職
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周繼新及胡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
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5筆(其中編號1、2已結清),金
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25,095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債
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08
期,每滿1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周奕男於民國102年4月02日起,即未依約履償
,迄今尚積欠本金65,07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
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ㄧ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周繼新、胡玉貴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907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奕男、周│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65075 │繼新、胡玉│3月02日起 │8月11日止 │ │
│ │元 │貴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536% │
│ │ │ │8月12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周奕男、周│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5075 │繼新、胡玉│4月03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貴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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