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97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周德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零參佰玖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
給付新臺幣陸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3月31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約
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約
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金
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17按月
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延,依
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30,000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
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4年12月5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0,395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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