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8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徐美琪
債 務 人 孫木蘭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
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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