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8590號
KLDV,102,司促,8590,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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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8590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務 人 李昌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零壹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月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12月16日書立現金卡申請暨
    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債權人取得現金卡貸款額度。契
    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一年(現
    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2條),利率則以年利率百分之17
    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3條),若有遲
    延,依核准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80,000元千分之2按
    月加付違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7條)。
  (二)詎債務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款
    ,至95年06月16日後即分文未繳,積欠金額達31,015元
    。經迭次催討均置若罔聞,依約定事項第8條所載,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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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