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76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棋棚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
毒偵字第1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沈棋棚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 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景文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鄭虹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