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1號
CYDV,102,訴,91,2013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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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1號     
上 訴 人 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國彬 
參 加 人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翰林 
被上訴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2 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 民國102 年8月5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於七 日內補正。而查,上揭裁定已於102 年8月7日送達參加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並於102年8月26日公示送達上訴人, ,於102年8月27日已生送達效力。惟查參加人及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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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中法稅徵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