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24號
CYDV,102,訴,224,2013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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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4號
抗 告 人 侯尚余即侯仁彗
相 對 人 吳黃瓊英
      吳賢寬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
0,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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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