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3號
CYDV,102,補,333,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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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3號
原   告 林志忠
      侯金滄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律師
被   告 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樹
上列原告與被告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1,668 元(原告
林志忠部分為297,175元;原告侯金滄部分為344,493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
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故前揭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應暫
免徵收2分之1,準此,本件原告應預納裁第一審裁判費3,525 元
(計算式:7,050×1/2=3,52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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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