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24號
CYDV,102,補,324,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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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24號
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法定代理人 林綉惠
被   告 劉泰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對被告曾聲請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
2,76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1,494元,扣除應作為訴訟費用
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尚有10,994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民二庭法 官 陳思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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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