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5號
原 告 亞賜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賜
被 告 振鍵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坤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
2年度司促字第964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5,054,273元,應繳裁判費51,094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594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馬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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