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0號
原 告 曾昭智
被 告 黃義唐
黃義雄
黃義唐
黃昭仁
曾雄飛
黃水泳
黃建勳
黃德輝
黃鈴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000 地號土地,地
目為建,面積1,704.11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3,
000元,又原告應有部分為48分之6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
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9,041 元(
計算式:1,704.11㎡×3,000元×6/48≒639,041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繳訴訟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