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楊雪嬌
代 理 人 林春發律師
相 對 人 楊蔡採鳳
程序監理人 姚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蔡彩鳳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楊蔡採鳳之長女,相對 人於民國102年3月12日因外傷性顱內出血,前往嘉義長庚醫 院急診,102年3月13日施行開顱手術,現仍深度昏迷,對外 界刺激無法正確反應,相對人因意識不清,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及受意思表示,更無法親自前往金融機構辦理定期存款解 約以支應龐大之醫療費用、看護費用及相關支出,為此依民 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 法第1110條、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暨指定次子楊國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 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其母即相對人楊蔡採鳳為監護宣告, 惟楊蔡採鳳已於102年9月1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 ,因受監護宣告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揆諸前開規定,應裁 定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