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大使爺廟即公業大使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67號
CYDV,101,重訴,67,20130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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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7號     
上 訴  人 黃愠鐘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鄰○○○0號
上 訴  人 孫水宗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
上 訴  人 孫愠財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
上 訴  人 林瑞鳳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
上 訴  人 孫茂德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號
上 訴  人 孫景亮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號
上 訴  人 黃明標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號之24
被上訴人  大使爺廟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見明  住嘉義縣民雄鄉○○村○○路0段00巷
            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使爺廟間請求確認大使爺廟即公業大使
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08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1,14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7,180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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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