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嘉簡字,102年度,1201號
CYDM,102,嘉簡,1201,2013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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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嘉簡字第1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景清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4013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02年度易字第500號),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胡景清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按附表所示方式向被害人夏嫈家支付損害賠償。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胡景清於本院 審理時之自白(易字卷第29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 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要旨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 助詐欺取財罪。又按幫助犯係從犯,係從屬於正犯而成立, 刑法上既無「共同幫助」之情,當亦無「幫助共同」可言, 是被告所幫助之詐欺集團成員相互間,就上開詐欺取財犯行 ,縱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亦無須論以被 告有幫助共同詐欺取財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 6767號判決意旨參照),附此敘明。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犯 意而為本件犯行,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任意提供帳戶 予他人幫助詐財,不僅使被害人夏嫈家遭受財物損失(合計 新臺幣【下同】89,978元),更助長詐騙犯罪者之氣焰,使 詐欺犯罪者得以順利取得詐欺所得之財物,危害財產交易安 全,並擾亂金融秩序,惟念及被告並未因提供帳戶實際獲利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成立調解,有調解筆錄附 卷可稽(易字卷第26頁),堪信其頗具悔意,暨兼衡被告空 軍機校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服務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 (參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三、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紀錄,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其因一時失慮,致 罹刑章,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調解,願賠償被 害人之損失,業如前述,是本院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 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因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



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宣告,得 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 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 告已陳明願意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失,本院考量被害人權益之 保障,並確保被告緩刑之宣告能收具體之成效,爰依刑法第 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履行調解條件,即被 告應依如附表所示之支付方式,向被害人支付如附表所示之 金額。倘被告不履行,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 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 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南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被害人 │給付總額 │支付方式 │
├────┼─────┼───────────────┤




夏嫈家 │40,000元 │自民國102年10月起,按月於每月 │
│ │ │11日前,匯款4,000元至夏嫈家指 │
│ │ │定之金融帳戶(郵局代號:700, │
│ │ │帳號:0000000-0000000)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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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