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3220號
TPDV,90,訴,3220,2001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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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中央信託局台南分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從而當事人兩造既明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合意由某第一審法院管轄者 ,為原告之當事人即應向經合意之法院起訴,否則雖向原為法定管轄之法院起訴 者,亦應認為無管轄權;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定。二、本件依兩造所定不動產擔保放款借據第六條約定,雙方合意以原告所在地法院即 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本件核無專屬管轄情事,揆諸前揭說明 ,本件應由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誤向本院起訴,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 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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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