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2號
NTDV,102,除,62,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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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丞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靜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4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8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永祥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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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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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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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中興加油站股份有限│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102年1月31日 │15,750元 │AF0000000 │ │
│ │公司 │限公司 草屯分行 │ │ │ │ │
│ │法定代理人黃曼玲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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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丞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勝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